保管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吗?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篇理解和适用(一)》中引用的第890条款的文字都错误了。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书中引用的第890条款是“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法律概念。虽然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法律还有但书之规定。
合同编规定的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586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697条、保管合同 890条。这三类实践合同法律规定也有细微差别,对于定金合同和自然人借款合同即便当事人约定了自合同签定时成立,若未实际履行,仍不俱备成立条件,当事人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保管合同,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可以约定为诺成性合同,当保管合同约定为自签定时成立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交付保管物),承担的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即便是实践性合同在法律规定上也有细微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