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贷盛行的那几年里,一波人受高息网贷迫害,而另一波人,则是利用了网贷放款条件宽松的特点,撸起网贷,甚至形成了集合撸网贷的“网贷村”。
撸网贷,毫无疑问,是一种诈骗的行为,数额达到司法解释标准的,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撸资金盘”,也即在明知资金盘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投入资金,参加资金盘交易活动的行为。
那么,“撸资金盘”是不是也属于诈骗行为,在达到数额标准的情况下,有无可能像“撸网贷”一样构成犯罪呢?
构成诈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的行为要件:
一方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另一方需要基于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
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为了吸引投资者进入资金盘入金进行交易,资金盘的平台方可能会让投资人在一开始有一些小额的收益,而当投资人加大入金量的时候,则会通过切断链接、阻碍提现、拉低交易行情等方式(以下简称“收割”),使得投资人的钱款无法取回或直接亏损殆尽。
资金盘在一开始可能会故意让投资人获利,“撸资金盘”的投资者,正是利用这一点,获取收益,这一点,其实与普通投资者是一样的,二者也都是按照资金盘设定的流程在进行交易,“撸资金盘”的投资者并未提供足以误导资金盘平台方的信息。
与普通的投资者不同的是,“撸资金盘”的投资者对资金盘的违法性是有明确的认识的,相对于普通投资者,对于资金盘的普遍操作方式,也有一定的了解,相比普通投资者,“撸资金盘”的投资者没有那么容易被诱导继续入金交易。
故,“撸资金盘”的投资者入金交易的行为,由于没有提供足以误导平台方作出错误决定的信息,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有无“基于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行为,而“基于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是结果,没有行为,自然不存在对应的结果。
但这里仍需要简单讨论。
平台方让投资者收益,是平台方在无差别地进行交易行情的控制,投资者能获得收益,绝不是因为投资者提供了特定的信息,而使得平台方区别对待。换言之,无论投资者提供怎么样的信息,平台方并不关注,平台方只关注投资者有无入金。
另外,平台方提供前期的小额收益,是为了诱导投资者投入更大的资金进行交易,以便平台方收割更多的资金,部分投资者收到小额收益后,投资者也可能不受诱惑停止交易,这一点,平台方也是知道的。
故,“撸资金盘”的投资者获得收益,并不是平台方“基于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
综上,“撸资金盘”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交易方式上是一样的,通过资金盘获得收益这种目的上也是一样的,也都有可能出现亏损,毕竟“撸资金盘”的投资者即便有了解,也无法控制行情走势,不能按照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