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技的进步,医患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在法治化处理医患关系的同时,维护好医师合法权益,成为整个社会特别是广大医师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医师法应运而生。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医师法,从多个角度回应了广大医师对于自身权益维护的期待。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医师法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医师的执业行为和每个人的生命健康都息息相关,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就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目的,体现了国家对于医师权益保障的重视以及社会对于医师权益保障的认可。
致敬医师职业精神
医师法第三条提出:“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2016年8月,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将医师崇高职业精神概括为“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医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医师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敬佑生命是职业底线、救死扶伤是职业天职、甘于奉献是职业品格、大爱无疆是职业信仰,体现了国家对于医师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的充分肯定,为树立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打下了坚实基础。
注重中西医并重
医师法第十四条提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中西医并重”是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优势。原执业医师法未明确相关内容,导致部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在综合医院的执业范围受到限制。医师法这一规定回应了不同专业医师的诉求,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不同专业医师的具体关怀,推动了中西医的互学互鉴、优势互补、灵活诊疗。
拓宽医师执业空间
医师法第十五条提出:“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理论上讲,医师多点执业有助于专业资源的充分利用,既可以增加优质医疗资源的基层可及性,又可以让基层医师有更多机会学习先进医疗技术。然而,无序的医师多点执业则可能增加医疗风险,且可能影响医师主执业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医师法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性,并对其注册、管理等列出配套规定。此举是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力支撑,拓宽了医师的发展空间,推动了优质医疗资源的有序下沉。
保护医师执业安全
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提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一个时期以来,医患关系紧张导致医闹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侵犯了医师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医师法郑重申明,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容侵犯。其后,伤医案件、医闹案件明显减少,广大医师真切感受到了执业环境的改善。
明确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法第三章为“执业规则”专章,就医师参与临床诊疗、医学教育、学术交流、医疗告知、合理用药及远程医疗等的行为规范作出细致规定。
医疗行为的一大特点是实践性强,某些操作的可度量性较差。医师法注意到医疗行为的这一特点,用硬性规定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既保障了医师执业行为的合法有据,确保了医疗质量和安全,又防范了医患双方在医疗决策方面可能产生的纷争。
设立保障措施专章
医师法专门设立“保障措施”一章。与原执业医师法相比,该章节为全新一章,旨在充分落实本法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医师培养周期长、工作压力大,如何从繁重的工作中获取体面的收入、适合的发展通道,关乎切身利益。医师法明确,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培养和使用等制度。这些规定对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等开展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起到基础保障的作用,将以法治力量推动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然,有了法律规定,也需要公民知法守法。希望全社会都认识到: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文: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 邓利强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于洋
校对:杨真宇
审核:李诗尧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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