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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碗“三无”、项链断了不售后……镇江消协提醒:赠品免费不免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5:20:00    

扬子晚报网4月7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买牛奶赠碗、买冰箱赠锅具、买家具送抱枕……无论是在实体店还是电商平台,购物送赠品已成了商家广泛采用的促销形式。但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往往又以免费赠送为由,拒绝售后服务,引发消费纠纷。

4月7日,镇江消协介绍,消费者董先生向“智慧315”平台投诉称,其在句容一超市花17.9元购买了一盒巴氏鲜牛奶,牛奶盒上附赠了一个玻璃碗。回家后,董先生发现,这个碗没有品牌、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等标识,属于“三无”产品。他要求商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赔偿。

“智慧315”平台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超市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规定,要求超市立即整改。随后,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消费者翟女士投诉反映,他在一珠宝店购买了一个钻石吊坠,配套赠送了一根项链。可是仅仅佩戴了10天不到,项链就断了。她去店里找商家,商家却表示赠品不包售后。

依据去年7月1日实施的《消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的规定,经“智慧315”平台工作人员协调,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

赠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缺斤少两甚至赠品久拖不送等问题经常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镇江消协认为,消费者获得赠品虽然不需要付费,但前提是只有购买商品才能获得,消费者取得赠品是附义务的,并不是无偿。因此,赠品也是交易合同的内容,与合同中其他商品的性质、要求一样,经营者应当按约交付,并有义务保证赠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面对赠品促销,首先要查看所赠商品的标签标识、外包装及产品质量,看其是否标注厂名、厂址、商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等内容,谨防赠品属于“三无”产品;其次是如果赠品不能当场兑现,应要求商家要把赠品的相关内容写入合同或购物凭证,并载明具体的赠送时间及违约责任;三是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如发生纠纷,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45热线或向12315消协组织进行投诉。如未能达成调解,还可依法提起诉讼。

同时,镇江消协还提醒经营者,应履行好主体责任,对商品和赠品进行查验,杜绝以次充好、概不退换的做法。监管部门也应主动作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对其中存在的“三无”产品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依法处置。

校对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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